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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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工商联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工商联会员管理工作,提高会员队伍建设质量,筑牢工商联组织体系,增强工商联组织的凝聚力、执行力、影响力,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联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工商联组织实行会员制,凡承认《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企业和个人,自愿申请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经批准可成为工商联会员。

 第三条 

 会员管理是工商联组织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工商联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加强会员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会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弘扬企业家精神,胸怀报国志、一心谋发展、守法善经营、先富促共富,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

 第四条 

 会员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会员管理工作全过程,坚持服务促进“两个健康”,坚持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加大会员发展力度,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创新会员服务管理,努力建设覆盖广泛、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用突出的工商联会员队伍。

 第五条 

 会员管理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不以企业资产规模和个人财富等设置入会门槛。

(二)坚持进步性、代表性、广泛性相结合,不断发展壮大会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会员队伍建设质量。

(三)坚持“谁发展、谁管理”,各工商联组织对所发展的会员履行服务管理职责。

(四)坚持寓教育引导于服务管理之中,突出会员思想政治引领,尊重会员主体地位,保持和增强工商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二章 会员类别

 第六条 

 工商联会员依申请主体,分为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各级工商联的会员,同时也是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七条 

 工商联团体会员是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各类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为主,主要包括:由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的商会组织;其他经申请加入工商联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工商联团体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凡承认《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承诺履行会员义务,可行使会员权利,并纳入工商联会员范畴。

 第八条 

 工商联企业会员以民营企业为主,主要包括:由内地自然人或民营资本独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由港澳自然人或工商资本在内地依法设立的独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等。

 第九条 

 工商联个人会员面向所有民营经济人士,主要包括: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民营企业中持有股份的主要经营者,民营投资机构自然人大股东,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工商领域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相关社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民营中介机构主要合伙人,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等。

 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原工商业者,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工商联执行委员会委员中的专职领导干部为个人会员。

第三章 入会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工商联会员实行申请登记制。申请主体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履行会员义务的能力,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条款。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团体、企业和个人申请加入工商联组织,应提交正式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应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年检材料、负责人及会员情况、集体决定等材料。工商联所属商会以外的社会组织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其会员应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在相关经济领域具有广泛影响,且无违法违规活动记录。申请成为企业会员,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所在企业(单位)证明等材料。

 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执行委员会委员中的专职领导干部在履行完任免等组织程序后,自然成为或者终止工商联个人会员,无需办理入会和退会手续。

 第十三条 

 工商联组织接到团体、企业或个人申请后,经研究批准其登记入会。自登记之日起,会员即取得会籍。工商联组织应向其颁发会员证书或标牌,有条件的可举行入会仪式。

 第十四条 

 全国工商联制定会员证书和标牌参考样式,载明会员证书和标牌基本要素。工商联组织在制发会员证书或标牌时,可根据实际加入本组织个性化元素。

 第十五条 

 工商联组织颁发会员证书、标牌要做到规范有序。会员证书和标牌只作为组织关系的证明,不得作为他用,不具有其他效力。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工商联组织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接受工商联组织提供的服务;

(五)要求工商联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工商联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商联章程,执行工商联组织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工商联组织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参加工商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五)接受工商联组织的监督;

(六)办理工商联组织委托的事项。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一般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工商联组织应面向民营经济各个行业和领域积极发展团体会员;大力发展企业会员,使企业会员数量与所在地区或所在行业领域民营企业数量相适;适度发展个人会员。注重面向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和组织发展会员。

 第二十条 

 工商联组织应加强会籍管理,为会员建立档案,录入会员组织数据库,要结合年检、换届等工作,及时更新整理会员信息数据。

 第二十一条 

 工商联组织应根据需要向会员提供服务,引导和促进会员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进行形势政策宣传解读,帮助会员全面准确领会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密切联系会员,及时听取并反映会员意见及诉求,积极建言献策,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纾困解难,对经营不善的会员给予关心关怀。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会员搭建功能性服务平台,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促进会员间合作共赢,组织会员参与对外交流合作,帮助会员企业拓展市场。

(四)助力会员提升治理能力,引导会员依法经营,开展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加强守法合规和诚信廉洁建设,推动会员企业积极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五)引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发展战略,力所能及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践行先富促共富的理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联对所属商会以外的团体会员应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及时了解团体会员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负责人和机构变动情况,指导团体会员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工商联组织应在会员中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对优秀会员进行通报表扬,宣传优秀会员先进事迹,讲好优秀会员奋斗故事,优先推荐优秀会员参与各类评选表彰。

 第二十四条 

 工商联组织应注重在日常工作中培养会员,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执行委员会委员一般在工商联会员中产生,按照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社会信誉好的标准择优推荐。积极发挥会员中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执行委员会委员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五条 

 工商联组织应加强对会员的监督,会员违反《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以及所在组织章程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责令退出或撤销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应撤销会籍。对撤销会籍的会员,应经集体研究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向其告知。

 第二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超过一年无法取得联系的;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组织活动的;

(三)连续两年未按相关规定交纳会费的,对所在工商联组织不要求交纳或免于交纳会费的不作要求;

(四)会员企业被注销、兼并或停业的;

(五)团体会员法人注销、撤销、解散的;

(六)个人会员死亡或失去代表性的。对自动退会的会员,应以适当形式向其告知,并撤销会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工商联组织是指全国工商联和省、市、县级工商联,以及工商联基层组织。工商联基层组织包括:由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的商会组织,经申请加入工商联团体会员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二十八条 

 地方工商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相关制度规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工商联组织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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